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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作者: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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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中心、科室:

为公正及时处理校内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现予以印发,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2024 年 12 月 27 日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校内劳动人事争议,充分运用调解 手段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 园建设,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 与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以下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聘等发生的争议,以及已经或正在走司法程序的争议,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理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合理、及时的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行一次受理制度,不重复受理。

第二章 调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六条 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和委员六名, 成员由校工会、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部门工会代表组成。 

第七条 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按规定调整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聘请相关法律专家对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六)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校工会承担相应职能, 包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调解会议的召集、调解文书的 起草与送达、卷宗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办理调解委员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九条 校调解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校调解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四)可能妨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况。

校调解委员会对回避事项和回避申请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参与案件处理的校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对于案件涉及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校调解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所在单位、家庭住所、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调解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等信息。

调解申请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校调解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记录; 

(二)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学校规章、合同或协议公正调解; 

(三)主持调解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时参  加会议;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  签字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制作调解意见书。 

当事人向校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校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接 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调解。

第十三条 校调解委员会在受理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 都不得扩大争议,个人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单位也不得对其作出与争议内容有关的新的处理。一旦调解成功, 争议双方应按照调解协议执行,校调解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校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的,不影 响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校调解委员会调解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