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等。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
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
(一)学院财务处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计资料整理完毕,并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二)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需要保管15年。
(二)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需要保管15年,涉及保险箱、防盗监控等设备的,保管期限为25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保管永久。
(四)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单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需要保管5年。
(五)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交接清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鉴定意见书、代管、封存会计资料的相关材料等,需要保管15年。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核销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也可请主管部门参与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