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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规定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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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经费。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六)教师培训经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教师培训专项补助、社会捐赠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等,专项用于教师队伍建设与能力提升。

(七)党费:学院党组织按规定向党员收缴的党费,属于党内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否则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决不允许以收抵支、以支代收和私设小金库、帐外帐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财务票据管理按《学院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费用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费用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教师培训经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党费、安全工作经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1.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各项支出正常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2.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3.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4.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部门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四)教师培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年度预算执行,优先保障教学一线教师培训需求,不得挤占、挪用。报销时须附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培训协议及正规发票,严格执行学院培训费管理标准。

(五)党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党费支出须按规定履行党组织审批程序,严禁挪作他用。

(六)安全工作经费实行预算单列、优先保障、专款专用,确保校园安全工作正常开展,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经费使用须符合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审批后执行,报销时附相关采购合同、验收单及正规票据。

(七)所有费用的开支必须同时符合学院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