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票据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票据管理法规和有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收款票据使用的注意事项及填写要求
(一)收款票据是收款行为的法定凭证。凡学院内部业务,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内部结算收据,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代开票据。严禁伪造、销毁、转让票据。
(二)票据填写应当前后各联一次填写,项目内容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条 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学院的票据分为青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内部结算收据两种。其中青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适用于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
(二)内部结算收据适用于学院内业务结算,各单位部门往来款结算,向教职工收取的有关费用及其他经许可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