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由董事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以《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为准则,完成财务工作。
第三条 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亲人回避制度。
第四条 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当日发生的会计事项、当日做凭证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并按时做好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出,不得拖延。
第五条 加强现金的管理,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保险柜,不准在其他地方存放。
第六条 财务处办公室,必须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窗,装设保险柜。
第七条 严格按国家及本院的规定控制开支,职工报销时必须事先报分管领导批准,日后经分管领导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发票,其他发票视为白条,禁止报销。
第九条 每年末,要制定好次年的财务收支计划,每季末结合季度报表的编制,检查、分析本季度经济运行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的建议,供领导参考。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严防会计信息的泄密。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