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处工作制度 上篇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1/15

访问量:3367

十六、【资产管理处工作制度】

上篇

【一】《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办好学院的物质基础。我们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三条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处理。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规定及学院财务处规定对于采购物品进行资产登记并存档(纸质版与电子版并行)。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如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及二级学院)不论是通过何种经费购得设备(包括自筹、捐赠、自制等) 均属于学院的财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各单位及时上报资产变动情况,资产管理处及时进行清查并存档。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进行管理。

1.房屋及建筑物类。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燃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

3.一般设备类。指办公和教学用的通用性设备、仪器。

4.生产设备类。指校办企业所用的设备。

5.家具类。指学生桌椅、床、办公桌椅、柜、沙发、讲台、茶几等。

6.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7.其他类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归口管理。“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二级学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处是学院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资产管理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需经相关单位领导及董事长签字认可后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各单位需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至少一名),学院规定各部门及二级分院秘书为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如本单位资产情况较多,可酌情自行配置其他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需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的相关工作。

4.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后,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七条 图书馆管理学院图书资产。对于资产变动的情况要求及时上报更新,每年度上报图书资料库存及使用情况表。图书馆要做好图书资料的防潮、防尘工作,定期进行清扫,保证图书资料的使用寿命。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实验中心管理全院的监控设备、电话网络设备及计算机实训室等资产。各二级学院各自分管二级学院所属的实训实验室。对于资产变动的情况,要求及时上报更新,每年度上报设备使用情况表。

第九条 书院管理。学生处书院管理办公室管理全院的书院资产。对于资产变动的情况,要求及时上报更新,每年度上报各书院资产情况表。

第十条 教室管理。教务处教室管理科管理全院教室资产。对于资产变动的情况,要求及时上报更新,每年度上报全院教室资产情况表以及教室管理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管理。保卫处管理全院消防资产。对于资产变动的情况,要求及时上报更新,每年度上报消防器材存放及使用情况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等计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固定资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入账。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六条 添置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及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十七条 购入和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验收时,各相关使用部门派专人参与,提出相关的专业意见并给出验收报告,合格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单等凭证记账。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开具固定资产交接单、捐增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新增固定资产一律持购货凭证等相关证件(须有单位负责人、经办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入固定资产账;经验收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等)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资产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归口管理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或调配。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建议学院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及处置等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建立学院的固定资产总帐和相关明细账,记录学院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价值。各资产使用单位也要建立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用于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院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资产管理处有权代表学校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损失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购入的小宗固定资产,首先由使用部门写出验收报告,加盖部门公章、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再经采购部门进行确认,最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录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购入的大宗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采购部门共同完成验收报告,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之后,录入学院的固定资产。

第七章  资产管理处清查制度

资产管理处每年一次全院性的清产核资,其他时间会不定期地进行资产抽查。范围主要是对学院行政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图书馆、监控室、教室、书院、仓库等进行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清查内容

1.行政办公室、教研室:私占办公室现象; 办公家具、设备的账物相符情况及使用情况;办公室挪用教室电脑、电视、音箱等教学设备现象。

2.实验室:实验中心负责的计算机实验室及其他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名称、位置、室内设备清单、设备完好率等);二级学院独立管理的实验室(包括实验室名称、位置、室内设备清单、设备完好率等)。

3.图书馆:各类期刊室情况;电子阅览室;书架、期刊架、会议桌椅、书车、书梯等;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图书系统使用情况。

4.监控室:监控室设备明细表及设备运行情况;全院所有教学楼、宿舍楼周围及楼内、学院南北门及校园围墙周围等监控分布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5.教室:已分配使用由二级学院负责管辖的教室 ;闲置学院管理教室;社团及其他占用情况。

6.书院:活动室、值班室资产情况;宿舍内资产(各宿舍楼共几层、每层几个房间、每个房间内资产:包括床、桌子、衣柜等)。

7.仓库:资产管理处仓库,物业仓库以及各单位自己管理的仓库。

第三十一条 处罚要求

资产管理处将核查结果与上一年的核查结果对账,对于对账结果出现不符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核查结果有资产流失的单位要进行处罚。根据资产的现行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二】《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家具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办公家具的管理,合理充分的利用学院已有的办公家具,节约购置办公家具的经费,现对学院办公家具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办公家具

第一条 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电脑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橱)、会议桌等与办公有关的家具。

第二章  办公家具的维修

第二条 办公家具非人为损坏的在厂家包退包修期内的,由原采购人员联系供货厂家负责维修或更换,超过厂家包退包修期的,按照电子报修流程进行报修,由物业中心安排人员负责维修。

第三条 办公家具人为损坏,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损坏人负责。按照资产管理办法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章  办公家具的配置

第四条 办公桌椅的配置

1.行政部门办公桌椅的配置

所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每人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办公人员离职需到资产管理处登记,进行办公家具交接,新增人员时部门没有空闲办公桌的可以新增,有空闲办公桌的不得申购新的办公桌椅。                 

2.各二级学院办公桌椅的配置

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二级学院团委副书记、教学秘书、科员等需坐班的老师每人配备一套固定的办公桌椅。办公人员离职需到资产管理处登记,进行办公家具交接。

教师不坐班,原则不上配备定人办公桌椅,需根据专、兼职教师比例与工作频率以及辅导员教师的人数确定。

第五条 文件柜(橱)的配置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按照存放文件量有计划的进行申请,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先上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之后,需要采购的单位根据学院办公软件流程进行采购申报。(三)其他办公家具的配置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其他办公家具的配置。

附注:各部门(二级学院)定人定岗配备桌椅,因工作变动需将原办公家具搬至新工作部门,须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按照资产调配流程办理。

 

【三】《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办公设备的管理,合理充分地利用学院已有的办公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现对学院办公设备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章  办公设备内容

第一条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打复一体机、验钞机、传真机、扫描仪、空调、电视、稳压电源等。

第二章  办公设备的维修

第二条 办公设备非人为损坏的在厂家包退包修期内的,由采购部联系供货厂家负责维修或更换;超过厂家包退包修期的,由教务处实验中心安排人员负责维修。

第三条 办公设备人为损坏的情况,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损坏人负责。

第三章  办公设备的配置

第四条 对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办公设备配置,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五条 电脑要按照各岗位需求进行配备,提交电子审批,经董事长、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之后进行领取。

第六条 打印机类设备原则上每部门配备一台,如部门工作有特殊需要的,经相关领导及董事长批示,可另行配置。

对于新购置的办公设备,需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纳入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若有离职或调换部门的情况,原则上办公设备留在原来的办公岗位上;若有特殊情况,可在报请相关领导及董事长批准之后,将原岗位设备调配到新的工作岗位上,需要按照资产管理处调配流程进行处理。

 

【四】《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处理规定》

为了使我院的各类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增产节约和增收节支的精神,依据《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我院长期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做出以下处理规定。

第一章  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标准

第一条 闲置设备:指还能使用或修理后仍能使用,而具体使用单位又长期闲置的设备;或因课程、教学内容、研究课题的变动及实验任务变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

第二条 报废设备:指超过耐用期且确已丧失效能者;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新购价格者;由于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标准而又不能改制他用,失去使用价值者。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第三条 报损设备:指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设备。经技术鉴定,可以修复的报损设备可成为待修设备;满足报废条件的,按报废设备处理。

第二章  处理原则

第四条 学院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由资产管理处全权负责,各单位(包括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闲置设备,按“先内后外”的原则进行处理。学院内不能加以利用的再进行院外处理,处理方式需上报董事长审批之后再执行。

第六条 废旧物资及设备可采取集中或分散结合处理方式,由相关归口部门按照流程处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提出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对于校内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设备可以在学院内进行调配,按照调配流程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凡闲置及报废仪器设备均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手续

第九条 闲置、报废、报损设备的处理首先由具体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闲置或报废报损设备处理申报表”一式三份,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在审批前资产管理处与有关申请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提处理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报损、报废仪器设备需要填写《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处理的时间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拟每年年末集中对报废、报损、闲置设备处理一次,各单位在处理设备前要做好申报和技术鉴定等准备工作。如个别单位确有需要报废、报损、闲置设备无法存放的,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处理,需上报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批之后再处理。

 

附一:闲置或报废、报损设备处理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申报设备名称

 

购置日期

 

购置金额

 

使用年限

 

估计净残值

 

存放地点

 

管理员

 

申报原因

 

 

 

 

 

申报人:

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二: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技术鉴定书

设备、家具报废报损技术鉴定书

设备/家具名称

资产使用情况及明细

 

 

使用单位处理意见(签字及盖章)

 

资产管理处意见(签字及盖章)

 

鉴定单位处理意见(签字及盖章)

 

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