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校园生活>第二课堂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0/6/23

访问量:21678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过学院级或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一等奖学金等奖励;

(五)按照《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综合测评成绩突出者;

(六)切实履行《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义务,无不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文件精神,广泛宣传,在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按照青岛市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奖学金人数进行评选。

第十条 学院根据青岛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选,评出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评选出的学生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核—座谈—汇总,并将拟定的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然后,将审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管理中心于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上报青岛市教育局。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市教育局领到国家奖学金后及时一次性打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到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资助管理中心


求实服务号

微信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