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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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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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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为了从严治党,严把党员队伍的入口关,建立健全发展党员的监督机制,确保发展党员的工作质量,现制定市直机关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追究制度如下:
  一、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主要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和部署检查,党委不按规定列会研究、审批党员,不能正常开展发展党员工作的;
  2、没有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不按正常程序确定发展对象,随意性、指令性发展的;
  3、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擅自不培训发展的;
  4、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未进行公示的;
  5、在审批预备党员前未进行上级党组织谈话发展的
  6、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在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审批的;
  7、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
  8、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的。
  二、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失误责任追究规定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以下第4条、第6条、第7条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发展党员程序,不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
  3、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不严,出现问题或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4、以支部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违背程序不让本人参加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
  5、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
  6、在上级党委组织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
  7、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不按要求进行谈话考察记实,以及不负责任的算总帐,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三、负责发展党员工作人员失误责任追究规定
  有关人员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有以下第3条、第4条和第5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党委组织员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和影响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或不负责任造成材料失实的;
  3、考察谈话涉及的有关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地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在存档前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毁坏遗失的。
  四、发展对象错误行为责任追究规定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被发展党员资格,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不忠诚老实,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为达入党目的,采取请客送礼和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五、新党员出现问题责任追究规定
  1、新党员出现问题,属于入党前就存在的,查清原因,区别情况,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被追究的主要责任者的确定,以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中首次出现问题的环节的责任人为准;
  2、对新党员入党前就存在不合格问题的情况调查和主要责任者的追究工作原则上由审批该新党员入党的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如审批该新党员入党的基层党委自己发现的,也可自查自纠,但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3、对主要责任者的追究处理依据失误的情节和程度,按上述有关条款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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