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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十届(2023年度)山东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的通知》

作者:建筑学院

发布时间:20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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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成果交流、推广和应用,提高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质量和水平,提升科研服务中心工作效能,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届(2023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31月1日至202312月31日期间,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形成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科研课题(项目)等研究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形成时间以发表、出版或结题时间为准。

二、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只提交电子文档,以“成果类型+单位+成果名称+姓名”为文件名发送到指定邮箱材料清单如下:

(一)申报成果

所有申报成果均须提交全文Word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论文类成果,须提交期刊封面、目录页及全部论文页的扫描件(PDF版,下同)

2.提交著作类成果,须提交封面目录扫描件、1500字内容简介,并提交著作原件一本(可邮寄一般不退回)

3.提交研报告类成果,如有批示或采用证明,须一并提交;

4.提交课题(项目)类成果,须提交立项证书(文件)及结项(鉴定)证书扫描件。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届(2023年度)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申报材料要求》(附件1)

(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

请认真填写《第届(2023年度)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附件2),同时提交Word版及扫描件(带签字盖章)。

(三)全文对照版查重检测报告单

申报成果须提交中国知网或万方出具的全文对照版查重检测报告单,其中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20%,调研报告、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不符合查重比例要求的申报成果不予受理。

三、评选组织及其他要求

(一)本次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办,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承办。组织成立专门的评选委员会,对成果进行评选,设立一、二、三等奖,评选结果将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

(二)申报者须遵守学术纪律,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的取消其所获奖项并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申报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好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的成果报送工作申报资料意识形态真实性等严格审核把关。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630日。

联系人:孙倩   

  话:0531-51787587 

  箱:sqrst@shandong.cn

  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901室(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邮政编码:250014)

附件:1.届(2023年度)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申报材料要求

      2.届(2023年度)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531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附件1

届(2023年度)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成果类型

1.申报成果须为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虽未出版发表,但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的调研报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立项并通过鉴定的课题(项目)。

2.论文集一般不作为著作参评,其中的单篇文章可作为论文参评,但同一作者论述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评。

3.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出齐后一次性申报,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多人合作的同一书号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项成果申报,不能单册申报;多人合作的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须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二、时限要求

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著作以1版印刷时间为准;调研报告以报告完成、批示或采用时间为准;课题(项目)以成果通过鉴定的时间为准。所有成果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其他证明为据。

三、署名要求

论文或调研报告以正文标题下的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课题(项目)结项(鉴定)证书的署名为准。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

四、申报主体要求

1.申报者人事关系原则上在山东。同一科研成果只能以一种形式申报。同一人员仅限以第一作者申报一项成果,最多同时参与申报两项成果,第一作者申报或参与申报成果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2.著作由作者或主编申报,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不能以著作节选章节具名申报。

3.多人合作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须与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

4.中央驻鲁单位的科研成果可以参评。与中央有关部门或外省合作成果,其中我省人员为主要负责人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

五、不得参评情形

1.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内容无关的成果。

2.不符合查重比例要求的成果。

3.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4.公文、法律、法规等条文性文件

5.保密期内成果

6.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成果。

7.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8.教材、教辅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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